113學年度臺中市私立永佳幼兒園招生簡章
一、依據:111年12月29日修正發布「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第12點辦理,惟因準公共教保服務契約至112學年度(113年7月31日),因國教署尚未核定本園113學年度為準公共幼兒園,爰續約結果以國教署核定為主。
二、招生對象:
(一)招生年齡:2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適齡幼兒(民國111年9月1日前出生者)。
(二)招生資格:
- 第一順位: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含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並領有證明文件者)、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父母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 第二順位:本園教職員工之一親等子女。
- 第三順位:本園就讀幼生之二親等兄弟姊妹。
以上具優先錄取資格者,於登記報名時,須檢附相關佐證文件正本(驗畢後歸還)。
(※社政單位開立之低收、中低收、特境證明;戶籍資料記載原住民族資格;父或母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
三、招收人數:
核定招收人數歲入國小前為人,扣除在園生直升人數人,可招收名額共計人。(本園3歲至入國小前師生比為1:15)
(※準公共契約書另有約定招收人數者,核定招收人數改採契約人數。)
(一)3歲-入國小前:23 人。
(二)2歲-未滿3歲:16人。
四、辦理期程:(依各園招生需求自行增減項目)
(一)簡章公告時間:113年5月9日(星期四)前公告於本園公佈欄。
(二)新生登記時間:
登記資格 | 登記日期 | 登記時間 | 登記地點 |
第一階段(優先入園) | 113年5月30日~113年6月5日(例假日除外)共5天 | 上午9點~下6點 | 永佳幼兒園辦公室 |
第二階段(一般生) | 113年6月6日~113年6月12日(例假日除外)共4天 | 上午9點~下午6點 | 永佳幼兒園辦公室 |
(二)抽籤時間:113年6月13日(星期四),上午10時,於永佳幼兒園辦公室辦理公開抽籤。*各階段登記人數超過可招收名額時應採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抽籤,未中簽者依中簽序全數列入備取名單;登記人數未額滿者,全數錄取。
(三)錄取名單公告時間:113年6月20日(星期四),上午10時公告於永佳幼兒園公佈欄。
(※公告錄取名單為維護個資,幼生姓名採部分遮蔽,請配合編號檢視。)
(四)報到時間:
- 正取生:113年7月4日(星期四)下午6時前,親洽本園辦理,逾時未完成報到者視同放棄,本園得通知備取生依序遞補。請擇一教保服務機構報到,俾教保資源有效運用。
- 備取生:113年7月11日(星期四),下午6時前。
- 註冊時間:113年7月15日(星期一),下午6時前。
- 開學日期:113年8 月1 日(星期四)。
(五)註冊時間:113年7月15日(星期一),下午6點前
(六)開學日期:113年8月1日(星期四)。
五、其他:
(一)本園準公共教保服務契約至112學年度(113年7月31日),因國教署尚未核定本園113學年度為準公共幼兒園,爰續約結果以國教署核定為主。
(二)雙(多)胞胎籤卡由家長或監護人自行決定採「合併一籤」或「個別分籤」,合併一籤者中籤者全數錄取,若抽中最後一個缺額,雙(多)胞胎之其他幼兒得列候補名單第一順位。
(三)備取生資格得保留至113年7月25日止;逾保留期限或無備取名額可備取時,若仍有缺額,則由本園自行辦理招生。
(四)已錄取幼兒因故放棄入園者,請逾確認放棄一日內(遇例假日、停班或停課,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本園,並簽具放棄錄取同意書(詳附件)。
(五)111年9月2日以後出生者,於滿2歲生日當月,若本園仍有缺額,始得辦理就學。
(六)本園收費規定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備項目及數額辦理,家長每月繳費不超過3,000元,第2胎子女繳費不超過2,000元,第3胎以上子女繳費不超過1,000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子女免費,繳費差額由政府協助支付;退費規定依臺中市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退費辦法辦理。
(七)招生聯絡人:(臺中市私立永佳幼兒園)陳老師;電話:(04)2482-0164。
六、登記應備證明文件:
順位 | 身分/資格 | 應檢具證明文件 |
1 | 低收入戶家庭子女 | 社會局(處)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 |
2 | 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 |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3 | 身心障礙幼兒 (含經鑑輔會鑑定持有暫緩 入學證明之幼兒) |
「身心障礙證明」或經「鑑輔會核發之 鑑定證明文件」等。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4 | 原住民族幼兒 |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5 |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
社會局(處)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認證公 文。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6 |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
父或母或監護人之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備註 |
前項各款證明文件,於入中心登記時應在有效期限內(戶籍謄本從戶政機 關申請3個月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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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證明文件皆查驗正本,於驗畢後即歸還。 | ||
同時具備多項資格者,由家長自行選擇最有利之順位辦理登記。 家長(監護人)如偽造或出具不實之證明文件,取消幼兒錄取資格,如涉 刑事責任應自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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